标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法院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及补偿金
正文:
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件中,法院对王女士与00后大学生赵某的抚养费问题作出终审判决。根据判决,赵某将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并一次性补偿王女士1万元。
案情回顾:
2020年,王女士与赵某相识并迅速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开始同居生活。2021年9月,王女士怀孕,并在赵某年仅21岁时决定生下孩子。然而,由于赵某认为自己尚未准备好承担父亲的责任,双方矛盾逐渐升级,最终在2022年2月分手。
尽管分手,王女士还是坚持生下了女儿,并独自承担起抚养责任。在接下来的两年里,她独自承担了超过20万元的抚养费用,而赵某在此期间并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随后,王女士将赵某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并补偿她在怀孕和生产期间的费用以及近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
崇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目前在国外某大学就读,虽然目前无收入,但已成年,有能力通过课外劳动来履行抚养义务。因此,法院综合考虑赵某的意见、负担能力和孩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判决赵某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用于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医疗费用。
关于王女士主张的怀孕和产子期间产生的费用,法院认为,这些费用是为了共同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共同承担。因此,法院判决赵某一次性补偿王女士1万元。至于王女士提出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合理,既保障了孩子的基本生活,又考虑了赵某的经济状况,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观点:
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张志刚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抚养费用,并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以弥补他们在家庭生活中的缺憾,依法履行抚养义务,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结语: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提醒了社会公众,在处理家庭关系和抚养问题时应依法行事,以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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