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发布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25年3月2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是对该意见的详细解读:
一、总体要求
本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旨在构建一个覆盖各类主体、规则统一、共建共享的社会信用体系。这一体系将推动社会信用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深化政务信用建设
- 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
- 规范政府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惩戒措施。
- 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二)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
- 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支持其完善合规经营制度。
- 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 加强国有企业信用状况披露。
(三)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
- 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共享、公开。
- 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提升内部治理水平。
(四)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
- 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
- 加快推进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五)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
- 加强法院、检察院司法公信建设。
- 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三、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
(六)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
- 严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形成行业信用记录。
- 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七)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 统一归集各领域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 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
(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
- 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标准规则。
- “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
(九)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
- 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 鼓励区域间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互认。
(十)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
- 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
- 提高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
四、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一)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
- 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
- 鼓励平台企业和金融机构为守信主体提供便利或优惠。
(十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 规范设定失信惩戒措施。
- 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
(十三)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
- 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的信用修复制度。
- 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五、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
(十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 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优化监管方式。
- 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
- 在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
(十六)推进信用报告深度应用
- 推动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等公共管理领域使用信用报告。
(十七)加强对政府签订、指导签订合同等履约信用监管
- 强化合同履约跟踪核实,提高合同履约水平。
(十八)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
- 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赋能社区治理。
(十九)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
- 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标准。
六、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
(二十)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 创新信用服务业务模式,支撑信用经济发展。
(二十一)深入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
- 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
(二十二)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
- 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
- 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
(二十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 依法依规推进信用信息数据跨境流通。
- 加强国际征信交流,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领域信用建设责任。
(完)
以上是对《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的详细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核心内容和实施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