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氏集团抛售国际港口资产,中国反垄断法规是否适用?

admin92025-03-22 16:33:23

【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李萌】近期,李嘉诚家族旗下香港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长和”)将其全球43个港口的股权出售,这一举动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尽管此次长和的出售对象仅限于海外港口,不包括中国境内的港口,但仍有声音质疑,中国政府是否有权对此类交易实施管辖。例如,在台湾的政论节目《头条开讲》中,有嘉宾提出,既然此次交易仅涉及长和海外港口的出售,那么任何关于垄断的考量也应由当地政府来批准,而非依赖中国大陆政府的审批。中国大陆方面若要审批,理应提供相应的依据。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尽管此次交易不涉及中国境内港口的出售(长和在中国境内也拥有港口资产),但其对中国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影响,使得这项交易仍受中国反垄断法的约束。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一项交易是否需要事先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通常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该交易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二是该交易是否达到了国务院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营业额标准。具体而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的营业额合计需超过120亿元,且其中至少有两个经营者的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8亿元;或者,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且其中至少有两个经营者的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8亿元。

按照这一规定,长和出售海外港口的交易似乎无需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原因在于,尽管交易涉及港口控制权的变更,构成了经营者集中,但由于交易不涉及中国境内港口,被出售标的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为零,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营业额标准。

尽管如此,如果此次交易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仍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款,要求经营者申报并展开调查。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美国最早确立了所谓的“效果原则”,随后各国或通过立法或通过法院判例,明确了效果原则在本国司法辖区内的适用性。

执法机构有权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交易进行审查,这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对那些虽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存在较大反竞争风险的交易进行事前规制,避免交易产生负面影响;二是审查那些有意规避申报的交易,例如通过降低营业额来逃避申报。

鉴于长和出售海外港口交易对中国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影响,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当然有权依法对此进行审查。以下是一些具体考虑因素:

  1. 国际航运市场的相关市场通常界定为国际航线,而国际航线必然涉及起运港和目的港两端。任何一端的收购都可能影响整条航线中船公司之间的竞争。

  2. 假设长和出售海外港口后,新的港口运营方可能对中国船公司加收费用或拒绝其进港,这将使得中国船公司在国内一侧港口揽货变得困难,进而削弱我国自主物流链的能力,并可能推高中国商品出海的成本,削弱中国在全球的竞争力。

  3. 交易完成后,交易方可能出于自身利益或受美国政府压力,对中国船公司加收费用或拒绝其进港。实际上,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已经宣布了一项针对中国海事、物流、造船等领域的拟议全面提案,其中包括对进入美国港口的中国制造船只单次最高收取150万美元的“服务费”。

  4. 交易完成后,交易方有能力对中国船公司实施差别待遇。由于此次交易涉及全球多个重要港口,船公司高度依赖港口提供服务,美国公司控制港口后,完全有能力对中国船公司实施差别待遇。

在3月18日外交部发言人就长江和记集团同意出售在巴拿马业务答记者问时,发言人毛宁强调了中国政府一贯反对利用经济胁迫、霸道霸凌侵犯损害他国正当权益的行为。这无疑是一个明确的信号。根据前面的分析,中国政府,尤其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显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对此次交易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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